婺城區人民法院江南法庭暨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中心地塊位于文匯街以西、規劃路以東、和悅路以南、規劃路以北(ZX-42-02-11單元),地塊占地面積約4256m2(合6.3840畝),中心點經度119.663961°,緯度29.052110°。地塊四周相鄰主要為農用地。
本地塊歷史上一直為西埠頭村農用地,歷年主要用于種植大豆、蔬菜等村民自用農作物。地塊于2016年完成征收,踏勘日,地塊內未開挖,地塊內長有雜草、大豆、蔬菜,未發現生活垃圾和固廢填埋,未發現管道、溝渠或滲坑,沒有污染痕跡,場地內無特殊氣味。
根據《金華開發區湖海塘單元(ZX-41)、湖海塘東單元(ZX-42)、蘇孟單元(ZX-43)控制性詳細規劃》,本地塊規劃為行政辦公用地(A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浙環發〔2021〕21號)第七條,本地塊為農用地轉為居住用地故判定為甲類地塊,需進行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對照《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浙環發〔2021〕21號)第十四條,本地塊原有的生產活動對地塊造成的污染較小,不存在要求開展采樣分析等后續調查工作的情形。故判定本地塊調查可結束于第一次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不需開展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直接用于行政辦公用地(A1)開發是可行的。